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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婚姻律师:重婚和非法同居有什么区别

admin2023-06-01离婚纠纷789

  东阳婚姻律师:重婚和非法同居有什么区别

  重婚与配偶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行为,两者有本质区别。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行为,犯重婚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重婚是封建社会留下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陋行为。东阳婚姻律师

  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要求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符合这三个要求的,构成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无过错方应当依法制止,但这种行为不违反刑法的规定。配偶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依法受刑法处罚。

  “配偶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中也有特别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知道是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规定中,“同居”违反刑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处理。但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东阳婚姻律师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有三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第一条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实施中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条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理由,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中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这是对“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

  “配偶与他人同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其直接后果是破坏社会时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也会导致其他更糟糕的后果,这是因为“配偶”是指其现有的合法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和异性不相称,以开放或半开放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生活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的关键因素,“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夫妻性生活的不忠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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