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不平等的协议和限制婚姻是无效协议
2013年9月,张某(男)与赵某(女)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如果男方(张某)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屋产权,房贷仍由男方承担。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此外,男方需要支付女方100万元的养老金;如果女方(赵某)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养老金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张某)提出离婚,赵某提出张某必须履行协议才能同意离婚,但张某认为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协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一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是有效的,因为该协议是一份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签订协议时的真实含义。
东阳婚姻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和赵某的协议是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和赵某的协议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以放弃财产和支付巨额所谓的赡养费为条件,而且协议内容不平等,也违反了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实施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事实上,本案中的协议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这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一份无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