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离婚案缺席判决应谨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出家门,进城打工,甚至有的已经出国打工。同时,由于我国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的滞后,很多农民工多年外出后下落不明,直接导致婚姻家庭危机。有些婚姻生活本质上是名存实亡。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此外,一些农民工无法忍受孤独,在工作期间寻找另一个伴侣,无论他们的家人如何,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导致一方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受理此类案件后,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或者即使少数案件几经周折找到被告,送达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仍拒绝出庭,给审判带来困难。最后,法院不得不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适用于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长期离家出走,在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通过公告将下落不明人送达诉讼文件。同时,《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书或者上诉书复印件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的答辩期限和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判决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由于一方的缺席,必然会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系列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很难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破裂。缺席审判时,由于被告未出庭,法官无法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原告经常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一些虚假事实来证明夫妻关系的不和。法官很难判断双方的关系是否真的破裂,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缺席审判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的生活和抚养费进行协商。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下落不明的,对原告负担重,明显不公平;判决由被告抚养,但下落不明的,相当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
3、家庭财产状况难以查明。一是原告提供的财产可能存在遗漏,因为原告不知道下落不明期间取得的财产,更不用说提供了。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取得的财产;第二,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可能会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达到获得更多财产的目的。如果这种情况涉及到更多的财产和大量的财产,一旦被告再次出现,无疑会引起新的财产纠纷。
4、一方离婚的目的很难确定。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和缺席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义婚姻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假借离婚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机会,如一方经常利用对方出差、工作或愤怒回家,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时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难点,东阳婚姻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应该关注另一方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查明事实是确定缺席判决是否适用的关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明确,不能直接作为案件的依据。法官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因为如果下落不明,一方将与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亲属不知道下落,则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确谨慎地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实用。在审判实践中,公告的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虽然这些送达方式是合法的,但有时是不合理的。因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在农民工中,绝大多数人靠体力求生。他们看不到国家级出版物、人民法院报纸或省级出版物,因此无法知道自己被起诉离婚;他们已经离开原住所多年了,更不用说看到张贴在原住所的公告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尽量谨慎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公告送达的,也要尽量找出被告的大致去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八条中,选择两种送货方式同时适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尽可能提高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第三,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双方的身份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出庭,就很难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审理被告不出庭的离婚案件时,特别是公告发出后,应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缠。
第四,努力做好未出庭当事人的服务、判决和利息诉讼工作。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耐心指导解释,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其服务、判决和利息诉讼,并告知其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单独起诉;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
第五,对于传票传唤被告不出庭的案件,法官应更加谨慎,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努力让被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记录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意见,或者采取当地调解、案件现场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出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和智慧,一方面大胆利用缺席判决,不能因缺席而拖延诉讼、损害;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避免扩大缺席判决的适用,严格掌握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