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我丈夫在外面欠了几十万,其中十几万是信用卡债务。他说他想在其他地方工作,但他离开后失去了联系。他的手机关机了。他说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他这样的人。银行要求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家里的钱早就被他掏空了,连我的信用卡都被他掏空了,我借钱还了。现在我要还债养活孩子,根本还不起他欠的债。我该怎么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基础。夫妻共同债务应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同意共同借款;夫妻事先或事后不同意共同借款的,夫妻共同分享债务的利益除外。
(3)借款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因夫妻协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而消除,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索赔;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向另一方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但逃避债务的目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亲属和朋友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是否同意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承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二、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夫妻以个人名义借款的行为中,法院应当明确举证责任:一是债务人配偶参与借款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配偶应当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债务人配偶不参与借款行为的,不仅要考虑上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还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借款协议,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人承担,而不是否定主张的人承担”。因此,债权人应当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协议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东阳婚姻律师对于夫妻一方恶意债务,另一方不必独自携带,但也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自己和后代留下更多的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