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诉讼离婚一般提供哪些证据?
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
(1)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应当提供诊断和鉴定;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9)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