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撤销财产赠与条款
王佳与冯某原夫妻关系,婚后生下王乙。2009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规定,王乙与冯某生活,王甲补贴抚养费。双方共有的财产归王乙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2010年,王佳起诉撤销房屋赠与。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在财产权转让前撤销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处理财产关系,所涉及的赠与条款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规定,即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另一种观点是不能撤销。离婚协议是一项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财产赠与条款的撤销不能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规定,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只有在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赠与人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
东阳婚姻律师认为,上述观点的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处理的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客观地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难以严格区分。答案只有通过比较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来得出。
首先,从赠与的特点来看,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点是其自由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也来自于其自由行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无论是一方将财产赠与对方或子女,还是双方将财产赠与子女,都不一定是自由行为,可能涵盖债务负担、经济补偿等,即使是纯粹的赠与也反映了对方或子女未来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它来自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的帮助义务或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与赠与合同所反映的自由有本质区别。
其次,从协议的角度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免费将其财产交给他人,受赠人只要被动接受,这也是赠与合同可以根据赠与人单方面意图撤销的原因;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即使一方单独或双方意图表示赠与,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毫无疑问,如果双方不需要协商离婚,任何一方都不会单独表示赠与。
第三,两者的有效要求也不同。就赠与合同而言,赠与人表示赠与成立生效,可以独立存在。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为了配合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而设立的,这与解除男女婚姻关系有关,并不是单独存在的。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产生离婚法律效力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合同可以依法独立撤销,但对于离婚协议,如果允许撤销婚姻关系中的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方不公平,不符合离婚协议双方的协议。
东阳离婚律师认为,将这种礼物定义为目的性礼物更合适,所谓的目的性礼物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本案是为了离婚而赠与的。在离婚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单独撤销赠与,赠与人将恶意使用赠与来实现离婚和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且损害了另一方配偶和受赠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赠与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而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男女基于离婚原因赠与财产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法,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当离婚协议终止时,所包含的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允许当事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撤销财产部分协议的,给民事法律行为带来负面评价,即离婚协议中不能赠与的协议,由此产生的悖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