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婚内能否赔偿
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东阳婚姻律师指出,这里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个原因:一方或者双方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当然,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如果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意味着损害不发生在夫妻之间,婚姻法没有适用的余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要求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东阳婚姻律师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当然,法院判决离婚的,应当依法支持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