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婚姻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发生冲突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主动或者应当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对方出具保证书。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保证书的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多少、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当双方协议离婚失败,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要求法院根据保证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因此,东阳婚姻律师认为,如何确定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公平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中,除离婚协议外,夫妻双方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离婚证书,才能正式解除夫妻关系。因此,即使夫妻双方违反了婚姻保证书的承诺,但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允许离婚。
(2)子女抚养保障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同意解决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但此时的“协议”已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职权审查双方协议的结果。人民法院不允许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例如,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子女与一方生活,抚养方应当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子女所需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因此,东阳婚姻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保障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参考因素。
(3)如何分割和处理财产的保证
在婚姻保证书中,如何分割财产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违反保证的,应当对对方进行经济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夫妻双方就其他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保证人的真实意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除了以损害赔偿的形式直接保证外,还有夫妻财产协议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生效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不涉及离婚,更不用说离婚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二是财产标的不同。夫妻财产协议的范围可以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应当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作为夫妻财产协议处理。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婚姻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终止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何分割财产保证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协议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