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管辖异议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相识恋爱,于2012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岁。婚姻期间,他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14年3月起,被告杨某带着女儿回到母亲家,开始分居。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2015年4月,原告刘某向我院起诉,要求原告、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命令婚生女儿与原告同住。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杨送达相关法律文件,被告杨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称自2014年3月起回到母亲家(母亲家位于山西省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公民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认为案件应由孝义市人民法院移送临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现户籍所在地为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原被告婚后在孝义市新义街道A社区居住,自2014年3月起,被告杨某带女儿回娘家临县居住,至今已满一年,临县系成为被告杨某的经常居住地。东阳婚姻律师
那么,法院是否应认定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法院管辖呢?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被告杨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本案由孝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东阳婚姻律师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东阳婚姻律师裁定理由: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新民诉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案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杨某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原告刘某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其住所地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移送管辖权的前提必须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受理案件”,与案件不符。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应当依法由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未在上诉期内对裁定提出上诉,本案已进入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