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可对半分
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结合郑婚前全额支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金额、婚姻时间等因素,法院命令上诉人孙取得涉案房屋20%的份额。郑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给予孙相应的折扣,应该是合理的。2012年5月,郑与杭州莱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商品房,并于2012年5月支付了全部房款。不久之后,孙和郑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郑同意,杭州莱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名义登记了房屋产权,随后郑和孙共同支付了装修房屋的费用。由于郑某向他人借了部分房屋,郑某和孙某婚后共同还款12万元。孙某和郑某婚后因生活矛盾破裂,夫妻关系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所属存在争议。
郑认为,这所房子是婚前全额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孙的名字被添加到房产证上,以增进和巩固夫妻关系,加强相互信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房产将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孙认为,虽然涉案房产是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房产价值的一半。而且,婚后双方一起装修、买车位、还房贷,为涉案房屋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所以双方应该有一半的价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
虽然房屋是郑婚前出资购买的,但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购买上述房屋的债务。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婚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上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房屋装修和购买的停车位,孙有权依法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格,双方同意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万元)审判、3万元、1.5万元确认房屋、房屋装修费、停车位现有价值,经原审法院批准。
至于房屋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郑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由郑居住管理。房子应该归郑所有,郑应该给孙子相应的折扣。对于折扣补偿的具体金额,考虑到房屋由郑婚前个人出资,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名称的目的是增进夫妻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巩固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购房债务1.2万元、婚姻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郑对孙子的房价给予20%的补偿,即674700元。
此外,房屋装修和停车位应归郑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格和平等分割原则,郑折价补偿孙2.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孙、郑(包括装修)和停车位属于郑,孙协助郑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郑支付上述第一笔财产分割折扣补偿89700元,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第三,驳回了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装修和停车位分割。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后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本案所涉及的停车位。因此,上述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共同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房屋、装修价值和停车位应该分开。上诉人孙认为,在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权应当通过竞价确定,上诉人应当取得一半的份额。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上诉人郑婚前购买并支付的全部房款,离婚后仍由上诉人管理。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投标。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郑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并非不当。同时,结合郑婚前全额支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金额、婚姻时间等因素,原审法院命令上诉人孙取得涉案房屋20%的份额。郑在双方认可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孙相应的折扣,应该是合理的。对于房屋装修和停车位的分割,由于双方婚后出资,原审法院命令双方分享房屋装修和停车位的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决确定属于郑的部分装修。停车位属于郑,这也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