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婚姻律师:离婚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的
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青少年进行损失赔偿,但如果青少年损失是一种精神损失,青少年损失费能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吗?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一般来说,青年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提到:
1.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人身份权,使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对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使用、侵犯遗体、遗骨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对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造成精神损害的损失或者损害。
符合上述范围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范围的,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东阳婚姻律师
婚外情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婚姻期间,由于婚外情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我国法律只支持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体现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上。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原则
在这里的“照顾”中,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性适当的分数,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将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性。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妇女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普通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比男性弱,社会需要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东阳婚姻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割的物品,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破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其他离婚损害赔偿
当然,东阳婚姻律师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的精神损失。根据《中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婚外情可以要求的离婚赔偿必须是以下两种情况: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除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外,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婚外情等都不能要求婚外情离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