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一些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房屋的一方应当以相当于一半的价格支付给另一方。
2001年,《婚姻法》只引入法律对隐匿、财产转移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其他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没有调整财产分割的份额。只是在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问题上提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其条款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同意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处理重婚造成的婚姻无效财产,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这里所说的照顾无过错方,应该是针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过错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在财产分割上承担一定的后果。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这四种情况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不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的问题。基于同一过错不会重复处罚的观点,应理解为2001年《婚姻法》没有规定过错方应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婚姻法》是上级法和新法,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离婚时照顾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的原则已经失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婚姻法释义》中提到:“根据本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只考虑子女权益和妇女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但是,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因为《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是一个严重的过错问题,比如有配偶的人和别人住在一起,指的是长期稳定的、一段时间的行为,而不是一夜情,或者偶尔在一起。现实生活中的人往往把婚外情当成46条规定的情况,也误以为只要有过错,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东阳婚姻律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常的婚外情和一夜情不是法律调查的范围,对于无过错方来说,这样的规定似乎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实际审判中,北京和上海的法院也会考虑对无过错方的一定救济。例如,2010年6月,上海高等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3)》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失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文件说明:“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它的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不仅限于重婚、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违背良好习俗的方式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这样的规定只会在相应的地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作为东阳婚姻律师,没有发现东阳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因此,在没有这样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我的实际办案经验,东阳婚姻律师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方面没有照顾的错误一方。只有当《婚姻法》第46条达到时,判决错误一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