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经济收入较低或无经济收入而减少或减少其财产。
二是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和男性的经济状况仍存在一定差距。在财产分配方面,要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更多的财产。
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有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并不意味着你会“走出家门”。
四是公平原则:离婚时应考虑夫妻的经济利益,如家务、抚养子女、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离婚后适当安排换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财产协议优先于法律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的财产处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温馨提示:
当夫妻计划终止婚姻关系时,他们应该立即考虑处理离婚财产。离婚诉讼作出判决后,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和谐、和谐、和谐、和谐、和谐、和谐是离婚前最合理的财产处理方案。
在过去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财产分割协议都有三种无效协议,绝大多数夫妇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会陷入以下误解,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效果:
首先,财产属于孩子。事实上,这些财产仍在父母手中。从法律上讲,赠与没有履行。因此,大部分财产无效。
第二,房地产属于一方,不改变其所有权。夫妻名下婚前财产约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但实际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也属于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同样,也不能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确定。
谁提到离婚,谁就没有财产。「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通常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事实上,这种协议通常相当于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并被视为无效。